政府公告

【意见征集】渝中区政府-现公开征求《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试行)》的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23-06-15浏览量:

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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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渝中行动,持续推动渝中区健康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结合渝中区实际,区卫健委拟定了《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7楼;邮政编码:400010;联系电话:023-6376514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0740165@qq.com。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附件:《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渝中行动,持续推动渝中区健康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结合渝中区情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渝中区行政辖区内、符合健康产业发展方向、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按规定可享受扶持支持的机构或个人。重点支持精准医疗、消费型医疗、智慧医疗、健康管理、中医药传承创新等方向的健康服务业。


第二章 加强健康服务业扶持

第三条  支持健康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的开展精准医疗、健康管理、健康数字化等方向的项目,原则上可认定为新兴产业项目。自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起3年内,依次按其年度综合贡献的80%、60%、40%给予扶持;在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购买或置换新建楼宇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可按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区内国资平台参与投资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种子投资基金等投入健康新兴产业项目。

第四条  重点支持科技型健康服务业。重点支持企业与区内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针对基因治疗和免疫细胞治疗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支持开展细胞检测制备及存储,体外诊断原料、体外诊断试剂和器械的研产销,开发生物基因、蛋白、抗体等试剂产品,开展基因检测服务,发展干细胞、免疫细胞临床应用等“精准医疗”相关产业。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精准微创手术机器人、可吸收溶解生物材料、3D打印与仿生、再生、创生组织修复的生物医用材料等医疗器械产业和AI辅助诊断治疗、数字疗法等软件类医疗器械产业。

重点支持企业围绕创新药研发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整合利用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资源,或以去中心化等多种方式参与靶标类药物、抗体药物、新型疫苗、重组蛋白药物、多肽药物、细胞产品和基因治疗等创新药研发,以及中药经典名方、优势中药复方与活性成分的研究和开发。

对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经认定,在享受新兴产业项目扶持基础上,扶持年限可适度延长,扶持总额可适当提高。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按照《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等现行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对租用场地2000平方米或自购物业500平方米以上,用于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中医药传承创新项目及中医药与旅游、文化、餐饮等跨界融合产业的,经认定,自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起3年内,依次按其年度综合贡献的80%、60%、40%给予扶持

第六条  支持医疗机构按照国际标准提升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对区内医疗机构首次获得ISO、美国JCI、澳大利亚ACHS、德国KTQ以及中国《医院质量国际认证标准(2021版)》等国际主流认证体系认证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健康服务业人才引进。对新引进的健康新兴产业及中医药传承创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发展规模,经认定,在3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高管综合贡献扶持。健康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团队落户渝中的,以科研经费、贷款贴息、场地免租、薪酬激励等方式给予落地政策组合奖,最高可扶持3000万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分类享受购房补助、学术交流、交通旅游、子女入学等25项服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中青年人才等认定和扶持按照渝中区相关人才扶持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新办企业,应通过投资协议进行约定。除措施中第三、七条外,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综合贡献。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第九条  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渝中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措施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在渝中区注册或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原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渝中区健康医疗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办法》(渝中卫计发〔2017〕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docx

关于《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docx


以上就是关于“公开征求《渝中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办法(试行)》意见”相关政策内容的介绍。感谢您的浏览,希望能给到您建议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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