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施政+高效监管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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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宣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已实施十年的2015年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办法》的发布并非一次简单的法规修订,而是围绕“精准、规范、高效”的核心目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从储备、申报、下达至监管的全周期管理进行的系统性重塑。
其诸多施政细节直指过往管理痛点,标志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进入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一、新旧《办法》核心差异:
从粗放管理到精准治理
与2015年版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管理理念、方式和工具上均发生了深刻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比维度 | 旧《办法》 | 新《办法》 | 变化解读 |
计划编制依据 | 依据相关规划、政策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 更强调与国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一专项一办法”要求紧密结合。 | 投资计划编制方向更明确,精准服务国家战略,契合各专项具体需求,增强资金投向的针对性。 |
项目申报要求 | 按规定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常规材料。 | 除常规材料外,需说明项目与专项政策的契合度,部分项目还需提供绩效目标。 | 强化项目申报的精准性和效益导向,便于资金精准扶持符合国家导向的优质项目。 |
投资计划下达 | 一般按项目逐个下达。 | 除逐个下达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打捆或切块方式下达,明确省级发展改革委分解落实职责。 | 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提高资金下达效率,适应不同类型项目管理需求,加速资金落地。 |
监督管理 | 主要关注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等。 | 新增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专项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考核,建立更完善的信用监管机制。 | 实现从“事后通报”到“全周期问责”的转变,强化信用约束,保障投资效益和政策落实。 |
调整与变更 | 程序相对繁琐,规定不够细化。 | 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调整与变更条件、程序,简化部分合理变更手续。 | 提高计划调整的灵活性与规范性,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
二、全周期精准管理:
新《办法》的核心施政细节
新《办法》的本质是将“精准化”理念贯穿于项目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构建了环环相扣、严密高效的治理闭环。
(一)项目储备:从“临时拼凑”到“库内优选”
新《办法》将“项目储备”提升为全周期管理的首要环节,旨在彻底改变以往“钱等项目”、“临时找项目”的被动局面。
储备载体刚性化:非“库”内项目无资格
新《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需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项目储备。未进入该平台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范围。
这一规定从源头杜绝了“体外循环”项目,实现了储备项目的“线上可查、动态可管”,避免了以往部分项目“仅存于纸面、未实质推进”的问题。
前期工作深度化:无“批复”项目不受理
与旧办法中“项目前期工作可逐步完善”的宽松要求不同,新《办法》划定了硬性门槛:
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地方项目,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其他项目也需提交符合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且前期手续(如立项、土地、环评)需基本完备。
这一调整直指过往“项目未批先申、资金闲置沉淀”的痛点,倒逼地方和单位将前期工作做深做实,确保储备项目“拿得出、能落地”。
(二)计划申报:从“一锅乱炖”到“专项适配”
针对以往“一套材料套取多类资金”的乱象,新《办法》通过两大细节,让资金申报回归精准与合规。
“一专项一办法”:每个资金方向有专属规则
新《办法》第五条明确“国家发改委按‘一专项一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这意味着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再是“笼统概念”,而是按领域(如城市更新、高标准农田、乡村振兴等)拆分为具体专项,每个专项均明确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安排方式、监管流程四大核心要素。
申报单位必须“对专项、备材料”,无法再用“通用模板”应对所有申报,确保了资金与项目需求的高度匹配。
申报方式差异化:“打捆”与“切块”清晰界定
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对“打捆”与“切块”申报作出了明确区分:
打捆申报:适用于量大面广、单个规模小的项目(如老旧小区改造)。申报时需列明所有具体项目明细,国家下达总金额及项目数量,省级部门不得随意替换。
切块申报:适用于需地方因地制宜安排的项目(如区域产业扶持)。申报时可仅明确资金方向,省级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分解至具体项目并备案。
此规定解决了过往概念模糊、执行混乱的问题,使申报路径清晰,管理责任明确。
(三)资金下达:从“拖延截留”到“限时办结”
为根治资金下达慢、地方截留挪用等顽疾,新《办法》第十七条建立了资金下达的“快车道”。
下达时限“双标准”
新《办法》设定了刚性时限——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省级发改委需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至项目单位;打捆或切块下达的计划,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解。
此处的“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倒逼地方提前备好项目清单,避免“等钱到了再筛选项目”。
责任追溯明确化
通过“在线监测平台”实时跟踪下达进度。省级发改委若未按时限完成,需向国家发改委书面说明理由,且延误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虽未直接规定处罚,但形成了有效的问责压力,防止资金“趴在账上睡觉”。
(四)项目监管:从“事后通报”到“全周期问责”
新《办法》构建了全周期、强约束的监管体系,其威慑力与实效性显著增强。
检查方式:“四不两直”直指项目实情
新《办法》提出可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突击检查。
这种方式有效避免了以往“提前通知、表面整改”的形式主义,能够更真实地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结果应用:与补助资金直接挂钩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将监管结果与后续资金支持直接关联:
对计划执行好、绩效达标者,予以表扬并优先增加资金额度;对存在资金闲置、违规挪用、绩效不达标等问题的,采取暂停申请资格、核减资金规模、收回已拨资金等处罚,且可能影响区域整体申报资格,形成了“干得好有奖、干得差受罚”的管理闭环。
信用监管:失信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监管问责延伸至市场主体。新《办法》明确将项目单位、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规行为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例如,设计单位因“未按概算编制施工图导致超支”,将被限制参与中央预算内项目;项目单位若“虚报建设规模套取资金”,两年内不得申报任何中央投资项目。此举从源头规范了所有项目参与方的行为。
三、对项目相关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新《办法》的精细化施政,对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及工程咨询单位都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一) 对各类单位的主要影响
对项目申报单位
需深入研究各专项管理办法,精准把握申报条件和要求,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和针对性。
同时,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合规,并按时完成既定绩效目标。
对项目实施/工程咨询单位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并定期通过信息化平台报送进展。
同时,需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杜绝工程质量问题和资金违规使用风险。
(二) 应对新规的三大关键动作
结合新《办法》的细节要求,项目相关单位应从以下三方面主动适应,把握政策红利:
储备要“早”
提前研究国家发展战略(如“十五五”规划),主动将符合方向的项目尽早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扎实完成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前期审批手续,避免“临申报才补材料”,失去资格。
申报要“准”
针对拟申报的专项,必须对照其专属管理办法逐条准备材料,清晰阐明项目与该专项支持范围、标准的契合点(例如,说明项目如何“符合城市更新专项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具体要求”),摒弃“通用材料泛泛申报”的做法。
执行要“快”与“实”
资金下达后应加快支付和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实时、准确地报送进度及绩效数据。
同时,内部管理上要主动配合、坦然接受“四不两直”等各类检查,坚决避免因“资金闲置、数据造假、质量不达标”等问题而受到处罚、影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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