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6年起实施!《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5-11-27浏览量:

为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新修订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近日印发,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出台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一、什么是科技型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的居民企业。

二、入库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哪些支持和服务?

市科技局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为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多维度支持与服务,核心方向包括:

强化创新政策供给:区县科技部门针对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专项创新支持政策。

动态服务保障:通过企业系统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响应企业在研发、转化等环节的需求。

资源优先配置:结合科技型企业培育目标,在科技创新资源对接、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具体以后续配套政策为准)。

三、入库条件有哪些?

基本条件

1.重庆市内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

2.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且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3.上一自然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基本条件后,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新重庆人才 F 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1 名以上。

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占销售收入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重≥10%。

▏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认入库

1. 

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2. 

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Ⅰ 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或 Ⅱ 类知识产权 2 项(含)以上。

3. 

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4. 

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 

主持或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6.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7. 

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四、入库企业相关指标如何界定?

▏科技人员

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或专门负责上述活动管理与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需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知识产权分类

Ⅰ 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 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

▏研究开发活动与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为获得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 产品 / 工艺而开展的有明确目标的持续活动(不含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领域)。

研发费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归集。

▏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需提供官方批准认定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五、入库程序如何操作?

1. 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的 “基本条件”“基础条件”“直接确认入库情形”,自主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2. 申请入库

• 自主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企业诚信承诺书。

• 筛选申请:市科技局通过数字化手段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发送通知,企业登录系统确认信息、补充材料及承诺书后提交。

3. 审核报备

区县科技部门审核企业信息与材料,核查经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4. 公示入库

市科技局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入库企业,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并编号,有异议的由区县科技部门核实处理。

六、监督管理要求

入库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企业发生更名、注册地变更等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填报变化情况。

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重大事故等行为的企业,将取消资格,并视情况三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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