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工业专项资金申报丨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4浏览量:

宝鸡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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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预算法》、《宝鸡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兑现我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规模为 5 亿元,实施期限为2023 年至 2025 年。期满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突出重点、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 一 )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品牌建设、人才引育和金融服务,用于《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兑现。

( 二 ) 支持全市重点产业链提升。用于支持全市 13 条重点 产业链提升,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 做大做强,支持国企民企“混改”,保障产业链产销对接、招商 引资等活动。

( 三 ) 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用于支持园区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服务型等基础项目建设,提升园区承载力,推动园区提档升级。

( 四 ) 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用于支持企业稳产稳销,落实中省市稳增长具体政策。

( 五 ) 支持制造业“两化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绿色低碳发展。

( 六 )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用于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军转民”、“民参军”重点项目,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

( 七 )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用于支持解决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堵点难点问题及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承诺政策兑现。

第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公开奖励、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及新建改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第八条   《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兑现落实。

第九条   通过项目形式支持的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

第十条   需要“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合规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应达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按照“谁审核预算项目、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相关部门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未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预算项目不予安排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每年 3 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工业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情况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预 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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