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 关于公开征求《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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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单位书面(传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1日。
联系人:苟元洪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孵化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和《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孵化载体,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璧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孵化载体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四条 璧山区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申请璧山区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主体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拥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3处,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0个,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5.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第六条 申请璧山区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主体在璧山区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场地在璧山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场地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
5.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7.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孵化载体在孵企业要求:
孵化载体应重点引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生命科技、先进材料、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培育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自媒体电商产业等科技孵化项目,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载体场地内。
2.入孵企业应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区外迁入企业。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入驻众创空间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的,不纳入在孵企业计算。
4.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孵化载体与园区有合同约定的,在孵企业按合同执行。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累计获得投融资超过500万元。
4.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 企业获批高新技术企业。
6.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孵化载体与园区有合同约定的,毕业企业按合同执行。
第九条 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璧山区孵化载体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
3.审查评审。区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会议评审后,确定拟认定名单;
4.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孵化载体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条 区科技局原则上每两年对区内孵化载体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孵化载体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孵化培育(在孵、毕业)企业、孵化企业创新能力等几个方面的情况和成效。
第十二条 孵化载体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材料。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
3.审查评审。区科技局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到现场复审,确定绩效评估结果;
4.结果公示。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孵化载体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四条 引进落户的国际知名孵化器、科技部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达B类及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经区科技局或落地园区管委会认定,实行“一事一议”,从运营经费、装修改造、房租补贴、扶持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孵化载体建设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对市级、区级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公共服务平台(中试熟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平台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按服务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平台建设方补助,单笔不超过3万元,每年每家单位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鼓励孵化载体在璧注册成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技术转移机构每引进、培养一名全职高级、中级职称技术经(理)纪人,在本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满1年,且引进科技成果在璧转化1项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技术转移机构1万元、0.2万元,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建设经费。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分期拨付,载体获得相关认定(备案)后拨付建设经费的30%,国家级、市级、区级考核评估(评价)优秀拨付建设经费的70%,良好拨付建设经费的50%,合格拨付建设经费的30%。同时获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支持。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已约定需建成国家级、市级、区级同类型平台的,不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璧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载体,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集中统一支付。
第二十三条 区内同类型补贴奖励政策,按照最优最新原则享受相关补贴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璧山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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