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申报 |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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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乡村振兴、供销、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涉农专项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管理。
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建设规划等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定等工作;负责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汇报、衔接、项目争取、总结上报等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督检查及组织验收;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下达,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和资金收回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指导镇(街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监督、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按规定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按申报文件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报所在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应加强项目前期审核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可行性建议意见。
第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应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财政支持环节不交叉申报、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评审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实施项目。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涉农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时已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或业主单位不需要再分配的,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预算)。需再分配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商区财政部门及时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或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后,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预算)。
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细化到具体项目,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在年初细化分配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尽早商区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预算)。
第九条 项目及资金计划(预算)视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性质及用途等情况,分别下达到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和项目业主。
第十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管理的补贴资金,按照《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涉农项目的管理实行区级、镇(街道)双重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地点、时间、内容、规模等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镇(街道)或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镇(街道)或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拨付依据。区业务主管部门可在镇(街道)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区级抽查。
第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应及时完善、收集项目全过程资料,形成完整、规范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涉农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涉农专项资金拨付时间应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对未明确资金拨付时间的涉农项目专项资金,一般在项目完工并经验收或考核合格后拨付。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以及相应的拨款资料,经镇(街道)或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未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及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确需调整但未按程序规定报经批准的;
(二)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资料的建设项目;
(四)超出项目建设合同和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五)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六)不能落实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七)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八)报账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九)不符合资金拨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对项目不按规定实施,存在问题多,又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按规定取消或调整项目。
第二十条 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全过程管理,专项资金下达前设置绩效指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涉农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江津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津府办发〔2016〕33号)同时废止,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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