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3-12-11浏览量:

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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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经信、财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自2018年底试点以来,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逐步扩面增效,目前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形成普遍化、常态化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机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开展以来实际运行情况,我委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经信发〔2018〕9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3年11月30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3〕1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精神,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创新建立以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为核心的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弥补企业抵押不足等信用短板,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着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创新构建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融资模式,以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为手段,发挥政银合作优势,补齐企业信用短板,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加快体制创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主体作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2.线上线下,互促互融。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收集、整理涉企数据,建立企业商业价值数据模型,评估企业商业价值。同时,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3.注重绩效,风险可控。依据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合作金融机构予以激励。动态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建立风险预警、防控、处置机制,确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工作目标。

全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商业价值内涵不断丰富,贷款规模不断增加;受惠企业面逐步扩大,贷款成功率逐步上升;合作银行不断增多,金融服务效率、质量、满意度不断提升。全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范围

(一)支持对象。

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合作银行。

在渝银行金融机构可自愿申报,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目标任务、时限、执行利率等,并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申报银行经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推进小组认可,并在认可后与市经济信息委签订协议,作为全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符合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原则上给予申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并探索建立贷款一年期满后方便快捷的展期或转贷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国家“小巨人”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

2.合作银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和本方案要求,依据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开发线上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类金融产品。

3.合作银行承诺年发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总额不低于2亿元(村镇银行不低于5000万元),且与管理平台评价体系的授信额度年度总体偏离度原则上不超过25%。    

4.合作银行发放的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利率,须给予适当优惠。

5.企业选定意向贷款银行后,合作银行应当自收到管理平台派单业务之时起,于1个工作日之内主动与申请企业联系,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尽职调查,于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放款。


三、工作任务

(一)构建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授信额度评价体系。

按照引领企业创新、融入银行关切、突出品牌影响、倡导社会责任的思路,建立“4+19+1”的企业商业价值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再依据评价结果给予指导授信额度。按照产业类别逐步丰富完善数据模型,深入挖掘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潜力。“4+19+1”中,“4”指代表企业商业价值的4个一级基础指标,包括企业创新能力、企业健康经营能力、企业品牌影响力和企业社会责任,分别赋予一定权重。“19”指按照4个一级指标的属性特征,在充分考量银行风险偏好和企业发展潜力的基础上,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19个二级核心指标。“1”指1张负面清单,采用“禁止准入,一票否决”,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红黑名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纳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支持范围。


(二)搭建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管理平台。

依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搭建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管理平台。管理平台主要工作如下:

1.充分利用软件开发公司、企业征信机构以及大数据公司力量,搭建企业申报、数据收集、价值评估和绩效评价的网络信息系统。

2.建立涉企数据安全保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运行。

3.负责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以及债权追偿等日常运行工作。

4.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并建立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制度。

5.负责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的跟踪、监测、宣传、分析及评估等工作。

6.负责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对接、共享通道。

7.建立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专业团队,开展融资精准服务和课题研究,总结经验。


(三)多渠道采集涉企数据。

遵循“真实、完整、及时、连续、合法、安全”原则,采取“权威一手来源、多渠道采集、多方验证”方式收集涉企数据。

1.企业应按照诚信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主要为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并与企业纳税财务数据、工商年报数据以及专项资金申报数据等进行比对,保证数据真实性。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

2.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要求,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收集涉企数据。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海关、国网市电力公司、涉水涉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3.第三方机构数据主要来自大数据公司、征信公司,将与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作为商业价值评价补充数据。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为鼓励合作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规模,市区(县)两级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1.按照每家合作银行新发放的每笔贷款额度的2%(每家合作银行开展该项工作之初,预安排2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指标),分别动态建立风险资金池。

2.对未使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全部结转为该银行可使用的风险补偿金指标。

3.对代偿后又追回的贷款,应归集风险补偿金的部分,计入相应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指标内。

4.每家合作银行可使用风险补偿金指标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4%。

具体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成立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推进小组,工作推进小组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五部门组成。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定期召集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区县、合作银行和管理平台座谈,通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同。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制度设计、搭建平台、数据共享。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适时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和市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合作银行的引导,根据合作银行参与专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正向激励。同时,人行重庆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信贷资金保障,并加强风险预警提示。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工作督导。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和合作银行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典型案例,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氛围。市经济信息委要牵头抓好业务监督指导和日常工作督查督办,及时发现问题和纠偏纠错,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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