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信委 |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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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修订了《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10月2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单位请加盖公章,个人请署名,并留联系方式),请于2023年10月23日18:00前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委生产服务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63899557;电子邮箱:shengfuchu@126.com。
附件:
1.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制造业企业、院校等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二是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1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已入选重庆市设计驱动型企业库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院校等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重庆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院校等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三)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并公示后,公布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九条 原则上,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市经济信息委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全市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提升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增强产业创新能力。
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区县级工业设计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一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区县级主管部门。区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实施复核,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列入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复核,再次复核结果仍不合格的,以及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委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济信息委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区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附件1
表1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权重 |
1 | 设计费用投入及占比 | 近2年,工业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研发设计投入总额的比重。 | 20% |
2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量以及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 20% |
3 | 行业公共服务数量 | 近2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相关的行业交流、评价、培训、宣传等公共服务次数。 | 15% |
4 | 知识产权数量 | 近2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年均数量或成立以来获得专利累计数量。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年均10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50项以上。 | 15% |
5 | 制定标准数量 | 近2年牵头或参与制定工业设计标准,以及设计相关技术规范等的数量。 | 10% |
6 | 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 | 近2年牵头或参与完成区(县)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的科技、研发、研究项目等工作的数量。 | 10% |
7 | 获奖质量及数量 | 近2年获得区(县)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数量。 | 10% |
8 | 加分项 | 承担区县级以上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与中小企业开展工业设计项目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咨询服务次数,获得市经济信息委评选评定等。 | 5% |
表2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工业设计企业)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内容 | 权重 |
1 | 设计费用投入 | 近2年,设计费用投入及占企业支出总额比重。 | 20% |
2 | 设计团队人员数量及素质 |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量以及人员比例。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50%。 | 20% |
3 | 业务规模 | 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及占比。 此项需满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20% |
4 | 获奖质量及数量 | 近2年获得区(县)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数量。 | 10% |
5 | 经营质量 | 近2年企业净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指标状况。 | 10% |
6 | 管理水平 | 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性,发展规划合理性,设计服务模式创新等。 | 10% |
7 | 行业公共服务数量 | 近2年组织或参与工业设计相关的行业交流、评价、培训、宣传等公共服务次数。 | 10% |
8 | 加分项 | 承担区县级以上工业设计课题研究数量,获得市经济信息委评选评定等。 | 5% |
说明: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复核评价指标参照表1,工业设计企业认定和复核评价指标参照表2。
2.开展重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审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3.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4.所称工业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版)》所列之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所列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5.所称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指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评比、竞赛和评奖。
6.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7.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设计相关技术规范是指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团体评定且实施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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