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征求《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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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推动北碚区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稳步提升,规范区级专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好各类区级专项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经济信息委牵头修订形成《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至10月7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8号
电话:023-68281572
传真:023-68863334
邮箱:99163049@qq.com
附件:
1.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9月20日
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碚区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稳步提升,规范区级专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好各类区级专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北碚区委、区政府制定,并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管理的专项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调整、撤销和项目的申报、执行,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补助方式和标准以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资金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等支持方向,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北碚区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事后补助,通过固定资产购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第四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第八条 专项政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与拨付:
(一)申报受理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审核与评审
区经济信息委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将申报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技术、财务、绩效指标等进行审核和评审。并根据反馈意见或审核、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单位和项目的名单与金额。
(三)公示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北碚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委党委会审定
区经济信息委形成专项政策兑现报告,提请委党委会审议。
(五)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区经济信息委将党委会审议结果,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六)资金拨付
区经济信息委在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项目等因素择优比选确定,可分批次安排拨付。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如需调整,按照《重庆北碚区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请区经济信息委同意,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区级政策。
第十二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区经济信息委会同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北碚区范围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专项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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