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丨巴南区2023年第一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异议项目鉴定结果最新公示!(附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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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从巴南区科技局获悉,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99号)等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巴南税函〔2023〕6号)要求,2023年3月31日至5月8日,我局向企业收集资料,并组织专家对区税务局提出的在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存在异议的92家企业、410个项目进行了鉴定,现将鉴定结果公示如下:
截至2023年4月15日,410个异议项目中,企业未提交资料的104个。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其余306个项目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通过项目175个,不通过项目131个。
公示时间:2023年5月9日至5月15日。
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与巴南区科技局高新产业科联系,联系人:罗月,联系电话:66232657。
特此公示。
附件:2023年第一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异议项目鉴定结果情况表
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9日
附件下载:
1.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2023年第一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异议项目鉴定结果的公示.doc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以上就是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关政策内容的介绍。感谢您的浏览,希望能给到您建议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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