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绿色金融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最新出台!每年奖补资金总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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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绿色金融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江北区金融机构集聚优势,促进绿色金融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和民营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指在江北区依法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贷款”指金融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发放给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用于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的贷款。“绿色保险”指保险业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治理、绿色产业运行和绿色生活消费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绿色债券”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扶持政策内容
第四条支持现有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服务功能。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绿色保险分(支)公司等绿色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给予单户绿色金融机构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银行机构深化绿色金融服务。鼓励辖内各级银行机构专设绿色金融事业部,不断探索绿色金融新举措、研发新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领域信贷工作,按照银行机构辖内贷款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即该机构在辖内统计的总贷款额度同比增长前提下,绿色贷款余额每新增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户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本条仅限总行或分行申请。
第六条支持绿色保险发展。鼓励辖内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品种,大力开展绿色保险业务,按照保险机构辖内保费增长情况给予奖励,即该机构在辖内保费收入同比增长前提下,绿色保险保费收入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户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本条仅限总公司或分公司申请。
第七条支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对进入人民银行“长江绿融通”平台并获得碳减排支持工具贷款的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辖内银行机构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所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鼓励发行绿色债券。鼓励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市场发行绿色债券,发行成功后按发行规模给予相应奖励,即每1亿元规模奖励1万元,单户银行或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政策资金申报。申请扶持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达到相关奖励条件后2个月内可向区金融办提交申报。
第十条资金拨付。当年奖补资金于次年集中兑付,相关申报资料由区金融办审核后,确定奖励金额予以拨付。每年奖补资金总额100万元,若审核确定奖补金额超过100万元,则按审核确定的各申报机构金额占奖补资金总额之比进行兑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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