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县级示范社申报丨2023年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工作已启动,4月25日截止!(附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代理 / 疑问解答请致电: 157-2334-8380 (荀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示范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按照《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评定办法》)精神(详见附件1),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申报工作。请各乡镇(街道)广泛宣传、动员指导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推荐1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县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县级示范社评定办法》执行。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拟推荐的县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农业农村委推荐。
3.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各乡镇(街道)推荐意见,提出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县联席会审定。县联席会审定后,在忠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名单。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23年4月25日止。
(二)申报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统一报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县级示范社需提交《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1)及附件1第六条中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同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其他事项
(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申报。
(二)已被评定为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申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此项申报工作,凡获得示范称号的,有资格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请于2023年4月25日18:00前将纸质材料1份和电子档报送县农业农村委407室,逾期或未按规定形式上报的,视为无效申报。
联系人:邬丽娜,54230976,470846838@qq.com。
附件:1.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部门联席会(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合作社申报、乡镇(街道)推荐、县联席会审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2.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独立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会计报表,开展会计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定期向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4.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乡镇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带动脱贫户增收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推行生产标准化,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质量追溯等记录制度。
2.拥有注册商标、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1.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书;
2.合作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两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5.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
7.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标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内控制度文件;
8.合作社基地及产品图片;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同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拟推荐的县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向县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县联席会评定。
第八条 县联席会由县农业农村委召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银保监管组、县供销合作社、县果业发展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县联席会在县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核。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县联席会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县联席会审定。
(二)县联席会审定后,在忠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县农业农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果业发展中心、县银保监管组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县联席会将县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建立县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县联席会成员单位加强对县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县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二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县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县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县联席会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4月1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县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委。
(四)县农业农村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形成监测意见,提交县联席会审定。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以县农业农村委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从县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县级示范社及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县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忠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附件1-1
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格式)
申报合作社(盖章):
申报乡镇(街道):
填报日期:年月日
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基本信息表
合作社全称 | ||||||||
基本情况 | 详细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理事长身份 | 理事长社会兼职 | 联系电话 | ||||||
成员数 | 其中:农民成员 | 其中:脱贫户成员 |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其中:带动非成员脱贫户数 | 合作社成员年均从合作社获得收入(元) | ||||||
登记设立 | 注册登记时间 |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银行账户 | |||||
民主管理 | 上年度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 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控制度是否建立 | |||||
财务管理 | 是否设立账簿 | 合作社经营收入(销售额)(万元) | 固定资产(万元) |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记账方式 | £专职会计 £兼职会计 £代账 £其他 | ||||||
经营服务 | 主要产业 | 产业规模(亩/头) | 是否开展农产品加工 | 是£ 否□ | ||||
为成员提供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 为成员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 | 产品注册 商标名称 | ||||||
其他 | 近年来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情况 |
忠县合作社概况
××合作社,成立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成立之初社员为××户,现实有成员××户社员(其中脱贫户××户),出资总额××万元,带动×镇(村)×户农民(其中脱贫户××户)。合作社主要经营××××,社员种植(养殖)面积(规模)××万亩(万头),带动农户种植(养殖)面积(规模)××万亩(万头)。合作社产品在×年×月×日进行了××认证,注册了××商标,认证了品牌,产品销售到××省×市等××个超市(市场)。 合作社成立以来,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下设××部,对社员开展了××培训,培训达到××人次,提高了社员的合作意识、经营素质与生产水平。合作社对社员开展了××服务,统一了××,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社员对合作社的向心力。 上一年,合作社实现总收入××万元,盈余××万元,其中可分配盈余向社员返还××万元,占到了可分配盈余的×%。社员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近几年,合作社获得的表彰、称号,理事长被选(评)为××(市、区、镇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
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乡镇推荐审核意见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 | 本合作社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推荐审核意见 | 本单位对本申报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合作社符合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标准,特此推荐。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下载:
忠农发〔2023〕48号关于开展2023年忠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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