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丨重庆市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工作已开启,4月24日截止!(附评价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4-11浏览量: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疑问解答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重庆企业,最新申报通知!重庆市发改委拟开展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第30批)认定申报工作。申请硬性条件之一为要取得市经信委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且 【运行两年】后,才能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即需在【2021年4月】之前取得市经信委批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才能申报)。满足申报条件的公司需按照要求准备材料,于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下班前将要件报送至经济运行局303办公室。以下为通知内容详情: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第 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我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及评价的有关工作,并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组织辖区内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自评。


(二)认定领域: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7 年第 1 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申请企业主营业务需符合认定领域(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


(三)基本条件要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需满 2 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万;拟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应高于 70 分(含 70 分);拟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运行评价淘汰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根据不同情况满 2 年或 3 年后才能重新申报。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18:00 前,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委。申报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附表、必要证明材料(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五)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表进行核定,择优推荐上报。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 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2023 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组织辖区内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填报,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18:00 前,正式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至我委。评价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三、其他事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自治县)统一来函报送。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切实强化审核和管理责任,对拟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相关材料符合认定要求。今年各区县(自治县)若存在未通过国家复核的企业技术中心,下一年度所在区县原则上不予申报。

(三)后续,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持续强化运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我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水平。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首先需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申请报告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各项指标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工作指南》附件5第一部分)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7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对于引入行业系数进行调节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项指标,在计算获得原始指标数值后,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见《工作指南》附件5第二部分)作为计算相关指标得分的最终依据。

以下是7项指标具体的计算方法: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三)“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职工总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数值,由“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核定数据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七)“利润率”数值,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三、得分计算方法

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企业的评价得分。

(一)关于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由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历史数据测算得到,并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发展总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当前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的数值见下表。


附表

各项指标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

要求

满分

要求

创新

投入

创新

经费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8

≥5

120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2

分档

分档

创新

人才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7

≥3

30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4

≥5

35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4

≥20

120

创新条件

技术

积累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5

≥5

100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4

≥10

120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4

≥3

15

创新

平台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4

≥3000

30000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3

≥1

2

省级研发平台数

2

≥1

4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3

≥1

2

创新绩效

技术

产出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5

≥10

50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6

≥5

30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4

≥1

10

创新

效益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20

4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0

≥15

30

利润率

%

5

≥5

12

加分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5


其中:

按照《工作指南》,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各档对应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0%,满分要求为7.0%;

2.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5%,满分要求为10.0%;

3.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2.0%,满分要求为12.0%;

4.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基本要求为3.0%,满分要求为15.0%。


(二)关于指标得分的计算规则

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4.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得分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得分计算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文件及附件下载:

PDF版本-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制度目录.pdf

附件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pdf

附件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

附件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pdf

附件5: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doc

附件6:评价表及附表.xls

附件7: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doc

附件8:信息系统上传附件要求(认定、评价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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