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丨市科技局再次公开征集《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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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战略部署,规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征求意见修改的基础上,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4月7日(周五)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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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下载:
1.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战略部署,规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国家和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重点服务全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培育未来产业,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全市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建设。推动创新中心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和各类创新型园区布局,优先支持在渝东北和渝东南城镇群布局现代农业发展、生态涵养保护等领域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市区协同”的原则,强化主动布局,实行择优建设、绩效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非独立法人的应对创新中心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可以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建设创新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
2. 制定全市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建立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 负责创新中心的论证认定、运行监测、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
4. 鼓励引导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市级重大(重点)专项项目。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单位)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创新中心的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指导申请单位编制《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和《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向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认定创新中心。
2. 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3. 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创新中心是本中心建设运行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 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创新中心高水平的运行提供支撑保障。
4.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5.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流程
第九条 创新中心认定标准:
1.在重庆市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2.牵头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已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起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3.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创新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参与单位在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牵头单位要承诺对创新中心予以稳定的建设投入。
4.在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绩效激励机制、内部运行管理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50 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6.相关领域的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总价不低于 1000 万元。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研发场地面积和研发设备原值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7.稳定的研发投入。申请认定当年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牵头组建单位是企业的,牵头企业上年度 R&D 投入强度不低于5%。
8.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区域或行业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大影响力,研发成果转化直接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9. 申请组建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须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创新中心认定流程:
1.推荐申报。区县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市科技局,明确推荐意见和支持措施。鼓励各区县结合全市“一区县一平台”部署培育创建创新中心。
2.考察论证。市科技局围绕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对中心建设的技术创新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考察论证。考察和论证专家组由同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原则上不少于 5 人。
3.审议认定。通过考察论证,由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提出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建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通过公示后向申请单位发文认定。其中跨省市建设的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须提请相关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联合行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
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总数不超过 1/3。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全面工作。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数字化建设,强化创新中心运行服务。通过数字化平台动态调度中心的创新能力、创新活动、成果产出、成果转化,以及平台的基本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创新中心每年 1月 30 日前,将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的上年度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报告平台年度运行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下一年平台工作计划。同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平台日常监测、统计和调度工作。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认定授牌的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和新型科研体制机制探索创新情况、科研投入与收入情况、人才及团队建设情况;
2. 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量化考核指标;
3. 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4. 服务创新创业发展水平。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培育带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等情况。
5. 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培育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研项目,支持牵头承担市级重大(重点)专项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相关行为、相关主体实施诚信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授牌,且 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
(一)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牵头组建单位注销吊销、破产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不履行年度报告和日常调度统计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连续两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重庆市XXX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 , 英 文 名 称 为 “Chongqing TechnologyInnovation Center of XXX”,经正式公布后使用。例如,重庆市功率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Chongqi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of Power Semiconductor。重庆市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组建区域命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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