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重庆科研项目申报丨北碚区科技局-最新公示2023年第一季度科研项目结题名单!(附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4浏览量:

北碚区2023年第一季度科研项目结题名单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确保科研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科研项目结题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认为存在其他违规违纪现象并确有证据的,请实名向区纪委监委驻区经信委纪检监察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陈文军,电话:68862065

区纪委监委驻区经信委纪检监察组,电话:68277037

地址:北碚区缙云大道6号1幢608室,邮编:400711

传真:68863946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科研项目结题名单

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2023年第一季度科研项目结题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结果

1

新型OLED材料构效关系与器件制备

西南大学

审核验收

通过

2

煤矸石稳定化同步制备高附加值碳量子点研究

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

审核验收

通过

3

卵巢癌体外诊断原料——人附睾蛋白4(HE4)的表达及抗体研发

迅检(重庆)生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核验收

通过

4

基于北碚特色资源“桑叶”的天然健康食品的开发

西南大学

审核验收

通过

5

双歧杆菌四联活菌调控 NSCLC 肺癌患者免疫检测点抑制剂疗效分析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审核验收

通过

6

新型内固定材料FNS与空心螺钉治疗不稳定型股骨颈骨折的临床疗效对比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审核验收

通过

7

高效抗汽蚀自吸离心泵(8寸)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重庆凯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审核验收

通过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局〔2020〕5号)有关要求,结合北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碚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北碚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上报科技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项目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个人真实信息。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3万元,对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资助强度为5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一般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具备条件的企业为申报主体;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  财政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拨付。

第十二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3万元,对重点聚焦科技发展战略和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以及具有基础优势和科研特色的科技智库实施的研究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5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一般以新型智库、专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为申报主体,技术预见类项目原则上由技术战略联盟单位申报,制度创新类项目原则上须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报告等为主。财政科研经费一般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拨付。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聚焦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事业,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及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或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在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实用技术推广示范,推动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保障社会民生事业健康发展。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万元至10万元,对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为10万元至2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一般以企事业、专业研究机构为申报主体,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体现市场导向、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财政科研经费按照研发总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额资助;体现政府目标导向的社会公益研究项目,财政科研经费全额资助。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产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代表性成果为主。财政科研经费采取“事前资助”或“事前资助”与“验收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拨付。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

(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五)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提交电子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对提交申报的项目,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可以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数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专项,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区科技局在网上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自行在网上查询结果。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或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实名反映,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金额在3万及以下的由区科技局审核验收,大于3万元由区科技局委托科技咨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验收。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应当提交的验收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结题证书(含经费决算表)、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评审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将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确认完成项目验收;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各类别科研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十三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九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区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研人员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八条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科研诚信好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给予褒扬,并优先支持科研活动。对有不端与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记录;严重失信的,2年内取消其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或相关委托事项,并实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碚科委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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