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丨重庆财政最新发布-2022年版《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具体归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和重庆市的389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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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从重庆市财政局获悉,新版《指南》展示了支持农业发展、促进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等11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成果。具体归集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和重庆市的389 项税收优惠政策。相比2021年版,删减了已经到期、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11个,补充了44个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以前年度3个、去年新出台的41个。
《指南》分电子索引、政策解读和文件汇编三部分。使用者可根据电子索引快速检索、高效查阅需要的信息,再利用政策解读和文件汇编查阅具体内容。
市财政局表示,近年来,重庆每年都会归集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指南,目的是不断改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纳税人尽知政策尽享红利,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附件下载:
1.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政策解读).docx
2.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文件汇编).docx
3.税收优惠政策电子索引2022版-完整版.zip
促进科技进步、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动漫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2)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3)《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满足条件的的个人或者单位投资者
【优惠内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①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④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⑤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⑥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⑧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⑨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⑩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2)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②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3)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4)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研发机构进口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 1 日至 2025年12 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①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②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③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④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⑥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⑦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⑧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2)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5、科技馆等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购买特定物资不(免)征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享受条件】
(1)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2)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2)《科技部等五部门关于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26号)
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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