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农民合作示范社申报丨大足区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工作已开启!3月24日截止(附文字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0浏览量:

大足区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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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发挥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农业农村委系统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委农发〔2023〕1号)、《重庆市大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大足农委〔2020〕184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文件精神,经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常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声誉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符合《评定办法》规定,标准如下: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4.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

5.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申报。


二、申报程序

区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推荐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核实、评定,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意见,对拟评定区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及时通知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5份)及电子版(1份),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科易金明处。

(一)《重庆市大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二)重庆市大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贺开亮电话:43770109;

易金明电话:43775023。

QQ邮箱:825749857@qq.com;285495489@qq.com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2. 重庆市大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大足农委发〔2023〕23号关于开展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重庆市大足区开展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文字解读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农业农村委系统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委农发〔2023〕1号)、《重庆市大足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大足农委〔2020〕184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申报工作。


一、制定意义

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发挥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申报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成功方可参与市级、国家级示范社的评定。申报区级示范社的条件: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常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声誉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符合《评定办法》规定,标准如下: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4.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

5.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申报。


三、申报程序

区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推荐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核实、评定,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意见,对拟评定区级示范社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有关要求

(1)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2)镇街人民政府做好所属地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汇总等工作。

(3)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农民合作示范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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