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提意见啦!秀山自治县政府关于公开征求《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近日,环纽小编从秀山自治县政府获悉,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建设,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根据《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登录秀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qxs.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158号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科;邮编:4099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51750494@qq.com。
4.征集时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4日。
5.联系人:宿勤,联系电话:023-76869750。
6.来信请注明“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秀山发展提出宝贵建议!
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满足企业追求卓越、争创质量奖的需求,根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第36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单位内部审核及多次修改后,2022年12月7日向县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印发通知,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提出的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章二十五条。基本框架五章内容是:总则、组织机构、申报和评选、奖励、管理和监督。文件主要内容是鼓励我县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评选周期为3年,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县长质量奖由县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获得过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县,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旨在树立质量典范,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努力创造符合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主要表彰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秀山县人民政府,评选周期为3年,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严格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县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为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均在秀山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县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副主任、县人力社保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具体开展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能从事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培育、指导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生态环境、节能、质量、安全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重庆市或秀山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服务)没有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企业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依据。
县长质量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征求意见、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一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由县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获得过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县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及产品包装,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县长质量奖称号,不得擅自制作县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伪造或冒用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市场监管局核实,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重庆市或秀山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滥用县长质量奖称号的。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县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在评审、推荐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县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县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2.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
附件1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确保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范围为在秀山县注册登记并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不向被评选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市场监管工作的副主任、县人力社保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该成员单位联络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决定和处理县长质量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县政府上报县长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相关规范;
(二)负责编制县长质量奖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评审员人才库,组建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四)负责组织实施县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向评选委员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情况和拟表彰奖励候选企业名单;
(五)处理县长质量奖评选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
(六)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完成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建,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工作;
(二)撰写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
(三)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度县长质量奖申报企业的行业情况,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建若干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组长职责:
1. 负责编制评审计划,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2. 监督管理本评审组评审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及保密情况,对评审质量负责;
3. 负责评审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控制,形成评审结论;
4. 组织撰写并按时报送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二)评审员职责:
1. 按照评审组组长的分工,全面、细致、准确地完成交办的评审工作,做好评审记录;
2. 严格遵守评审计划,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
3. 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严格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
(一)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评选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三)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培育、指导本行政区域(行业)内企业争创县长质量奖;
(二)核实本行政区域(行业)内县长质量奖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
(三)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生态环境、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重庆市及秀山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服务)没有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企业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二)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三)获奖企业自获奖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被撤销县长质量奖未满5年的。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申报材料为申报表、组织简介、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等。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提交乡镇(街道)、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重庆秀山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再报请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二)组织简介应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撰写,字数在3000字以内;
(三)自我评价报告应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撰写,字数在60000字以内;
(四)证实性材料按照当年度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申报材料相关证明须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
第四章 评选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选标准。
县长质量奖评选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进行,评价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标准总分为1000分,具体要求和分值为:
(一)领导(10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在价值观、发展方向、目标、对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关注,激励员工创新和学习等方面的作为,以及企业的治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战略(80分)
评价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制定、部署及其进展情况。
(三)顾客与市场(90分)
评价企业确定顾客和市场的需求、期望和偏好,建立顾客关系的方法;确定影响赢得、保持顾客,并使顾客满意、忠诚的关键因素的方法。
(四)资源(120分)
评价企业高层领导为确保战略规划和目标的实现,为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所配置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及其他的财务、基础设施、相关方关系、技术、信息等。
(五)过程管理(110分)
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过程和支持过程等管理的主要方面。
(六)测量、分析与改进(100分)
评价企业选择、收集、分析和管理数据、信息和知识的方法,充分和灵活使用数据、信息和知识,改进企业绩效。
(七)经营结果(400分)
评价企业在主要经营方面的绩效和改进,包括顾客满意程度、产品和服务的绩效、市场绩效、财务绩效、人力资源绩效、运行绩效,以及企业的治理和社会责任绩效。
第十六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程序按照《评选办法》执行。
(一)发布信息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各级媒体、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县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申报条件、截止日期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均可提出申报,并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三)资料评审
资料评审采用集中封闭的方式,分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步骤进行。独立评审由评审员分别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逐条评分,提交独立评审原始记录;独立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组长组织本组成员进行合议评审,统一评审意见,形成资料评审报告。评审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
资料评审得分在400分以上(含400分,下同)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布,通知企业做好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准备;资料评审得分在400分以下的申报企业,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反馈评审报告,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四)企业答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企业答辩,答辩组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邀请1-2名经济、管理、技术专家作为点评顾问,但不打分;答辩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程序:
1. 陈述。答辩人对本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简要陈述。
2. 提问。评审员根据企业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和答辩人陈述提出问题,答辩人现场回答。
3. 点评。答辩专家对答辩人陈述的管理情况进行点评,提出改进建议。
4. 评分。评审员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对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五)现场评审
1. 现场评审一般安排1-2天。
2. 现场评审的主要程序为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查看、分工实施评审、召开座谈会、补充查阅、形成评审结论、召开末次会议、撰写评审报告等。
3. 现场评审过程中,当评审员发现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与自评报告有严重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时,立即停止对该企业的现场评审,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取消该企业的评选资格。
4.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组长会议,由各评审组长分别汇报现场评审情况,统一评审结果。
(六)综合评选
1. 计算评审得分。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为依据,计算企业评审得分。其中,资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80%。
2. 评审得分在350分以上的企业进入综合评选。
3. 综合评选排序。评审得分加答辩得分为该企业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在400分以上的排名前2家企业列为拟奖候选企业;不足2家,则将综合得分在400分以上的企业全部列为拟奖候选企业;若当年度所有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均低于400分,则奖项空缺。
(七)征求意见
经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就拟推荐的企业,书面征求县人力社保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八)社会公示
1.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候选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绩效在县级主要媒体公示。
2. 公示时间为7天。
3. 公示期间,若有公众对拟奖候选企业提出投诉、举报或异议,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取消该企业的评奖资格;若情况不属实,则继续保留该企业的评奖资格。
4.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合格的企业,提交评选委员会审议。
(九)评选委员会审议
1. 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到会成员单位数应超过三分之二。
2. 会议主要听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报告,审议并确定县长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
3. 评选委员会将县长质量管理奖推荐企业名单上报县政府。
(十)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长质量奖推荐企业名单后,报请县长签署,县政府发文予以公布。
(十一)颁奖表彰
在全县性工作会议上配套举行颁奖仪式,由县长为获奖企业颁发奖牌、证书。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应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将争创县长质量奖的历程、感悟、经验等形成书面材料,供本县企业共享,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每年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管理和绩效,在每年6月底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市级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市场监管局核实,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重庆市或秀山县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滥用县长质量奖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县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由县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评审员的管理,提高评审员素质,建设权威、公正、专业、高效的评审专家队伍,根据《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在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 根据县长质量奖申报企业的行业情况,县市场监管局从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人员,聘为当年度的评审员,从事相应行业申报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员应予回避:
(一)在被评单位任职、兼职、咨询或持有股份以及与被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五条 评审员在进行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时,必须出示评审员资格证书。被评审企业有权拒绝无评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第六条 评审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二)严格遵循县长质量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自觉维护县长质量奖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主动宣传推广县长质量奖。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以独立身份开展评审,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企业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五)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掌握县长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六)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严格维护所有申报企业(包括当前的和以往评审过的)的权益,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七)保守秘密,不与评审无关的任何人讨论被评审企业任何信息,不备份、保存被评审企业任何资料,不私自更改和使用被评审企业的任何信息,不向被评审企业泄露评审组内部任何情况。
(八)在评审结束之前,非特定程序或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与被评审企业交流有关评审方面的信息或进行估分;
(九)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评审之机吃、拿、卡、要、报,评审结束后三年内不在被评审企业任职、兼职、咨询、持有股份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十)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良好形象。
第七条本办法由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于公开征求《秀山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301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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