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注意!重庆市各区出台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作者:发布时间:2024-08-28浏览量: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綦江区等印发了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展十条措施,一起来看看!




渝北区加快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大会精神,充分发挥临空经济优势,以战略目标驱动创新制胜,提升全区创新能级,加快建设科技强区,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首次在区内审核入库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奖励1万元。

(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10万元;分3年兑付。

(三)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奖励30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1000万元;分3年兑付。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以及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市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


二、鼓励研发创新

(四)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统,且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当年研发投入报核总额的1%给予补贴;前两年度均享受区研发补贴且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的,可按不超过当年增长额的50%给予补贴。两种补贴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市级重点专项以上的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促进成果转化

(六)新获得国家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按上级奖补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区内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市科技局批准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技术成果向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技术输出方,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优化创新环境

(八)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据实补贴服务费。

(九)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十)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23号),从提档升级、孵化能力、双创活动、人才培育、绩效评估等方面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奖励、补贴或资助。对因享受本措施资金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本措施适用于在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个人。本措施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按程序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0〕3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中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条政策(试行)


为全力建设渝中区科创中心特色功能区,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激发科技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提升全区科技创新活力和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引进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区外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大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有运营能力的专业运营机构租用渝中区楼宇场地,设立和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照其与相关部门、各片区管委会的约定,前三年经对其运营能力、服务成效等指标考核认定合格后,按“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给予每年所缴租金的50%且最高20元/平方米,不超过50万元的租房补贴。


第二条 支持建设高质量孵化载体。对新获得国家科技部、重庆市科技局授牌,且在渝中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新获得国家科技部、重庆市科技局授牌且在渝中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年对区内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培育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审核入库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审合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发挥渝中区数字经济产业产科金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对在区科创企业,在项目融资、市场拓展、专业服务、上市辅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支持认定科技创新平台。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市级新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级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临床医学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承接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接国家、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实际到账并使用国拨经费、市级资金的20%给予配套。以上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开展技术合同交易。对新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经认定根据合同登记金额给予支持。对单项合同登记金额分别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项合同分别按照0.5万元、1万元、3万元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渝中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鼓励相关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的权利人等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参照渝中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相关政策。


第九条 支持科技人才创新。鼓励优秀科技人才在区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包括购房、租房、工作等补贴,及科研、就医、入学等支持政策,具体参照“黄金十二条”“青创十条”等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条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活动。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新引进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对实施核心技术攻关的“揭榜挂帅”科研项目,对在我区实施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个人以及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对国际创客、创业组织等企业和社会机构与我区协同举办的主题论坛、行业峰会、竞技大赛、创客交流等重大活动,对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创新资源共用共享、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联合引育高水平创新人才等协同创新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支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中府办〔2021〕13号)同时予以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修订版)


第一条  支持创新主体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1万元。

(二)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三)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二条  支持创新平台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三)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补助。

(四)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按类别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五)成立并正常运行一年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

(六)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校外科普特色基地)、专家大院(科技小院),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万元补助。


第三条  支持孵化载体

(一)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孵化载体新孵化企业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孵化企业2万元补助:

1.主要创业者为全日制本科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且在綦缴纳社保费一年以上;

2.企业具有有效发明专利;

3.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首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及以上。


第四条  支持科研项目

获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立项的科研项目(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项目除外),根据该项目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50%、市级1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按等级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研发投入

企业获得区级科研项目立项,且研发投入强度达3%及以上的,按照研发投入的0.5%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强度达3%—5%、5%及以上的,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补助额在0.5万元以下的不补助)。


第六条  支持成果转化

(一)引进三年内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经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次年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按达标销售收入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内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按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科技进步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区内科技成果,按照其获得的奖金给予1∶1配套支持,国家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金融

创业投资企业按照綦江区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九条  支持科技人才

按照綦江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

按照綦江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执行。


本文件中“等级”是指国家级和市级。本文件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文件涉及支持政策的申报细则另行制定文件明确。本文件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綦江府发〔2023〕21号)同时废止。2022年及以前认定成功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执行完补助的,按《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綦江府发〔2021〕9号)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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