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众创空间备案!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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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众创空间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领域的孵化作用,引导众创空间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产业化、生态化,全面支撑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承载区,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内的区级众创空间的申报、评审、备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申报与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载体运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服务场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
(二)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内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具备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入驻其场地的服务对象为科技创新类、文化创意类等创业企业和团队;
(三)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机构拥有一支以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导师数量不少于5名,且与众
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五)聚集一定规模的创客或创业团队,现有在孵企业、团队(个人)不少于10家。
第五条 申报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面向全区发布区级众创空间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四)现场评审。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进行现场核实,形成核实意见。
(五)审核确认。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确定拟备案名单。
(六)公示确认。将审定通过的备案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授牌。根据公示结果给予授牌。
第三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适时优化调整。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级众创空间年度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考察后进行综合评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数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监督,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参评总数的20%。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孵化能力、孵化绩效及加分项等几方面。
(一)孵化能力。主要包括场地面积;孵化团队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情况;孵化服务及活动开展情况;投融资服务开展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等。
(二)孵化绩效。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情况;知识产权、投融资情况及科企发展情况等。
(三)加分项。包括专业服务能力、典型孵化案例和高企数量,经评审认定后视情况给予加分。
第八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运营机构,可享受新区管委会与双创载体相关的科技创新政策。
第九条 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两江新区备案众创空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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