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稳经济政策包(最新版本)——科技创新政策(8条)

作者:发布时间:2023-02-13浏览量:

涪陵区科技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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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政策

内容简介:对入库企业给予不同程度奖励

适用对象:注册在涪陵区内拟上市企业

政策举措:

1. 对进入储备企业库和重点企业库的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涉及转库的,奖励不重复享受,累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 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入库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3. 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入库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区财政给予20 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4. 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重点企业库内的企业研究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区级相关部门在产业扶持、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高新技术企 业申报认定、融资保障、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等方面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5. 入库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地产、车船等资产过户所形成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区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等额补助给企业; 

6. 对成功上市的入库企业,以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自上市后的五年内,依顺序每年由区财政按超基数区级留成部分的 50%、40%、30%、20%、10%等额补助给企业;

7. 区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主体注册地迁回区内的,视为本企业上市,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8. 配合企业向市级申报相关奖补。

政策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涪陵府发〔2018〕53号)

执行期限: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涪陵区财政局:023-72227323


二、技术交易政策

内容简介: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给予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有技术交易的卖方企业

政策举措:

1. 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1)卖方免征增值税;(2)买方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除。

2. 经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1)卖方免征增值税;(2)卖方技术转让所得额500万以内(含500万)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方能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减免。)

政策依据: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执行期限: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涪陵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023-72889071


三、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政策

内容简介: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贷款支持

适用对象:科技型企业(入库且在当年5月31日前完成年报)

政策举措:

合作银行对加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及相应授信额度(分为A—E五个等级,对应500—80万元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以基准利率发放信用贷款。该贷款为纯信用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无保证金,银行执行贷款基准利率。

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技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5号)

执行期限: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涪陵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科:023-72881321、72889152


四、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服务业奖补政策

内容简介:支持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等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升规以及新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资金奖补。

适用对象:科技服务业企业、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等(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

政策举措:

1. 市级

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首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区级

(1)对首次纳入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规上服务业和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鼓励规模较大存量工业企业(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设立独立法人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含商贸销售公司、物流公司、研发机构等)。对分离后首次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比照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含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起50%的比例给予五年补助。

(3)对新成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在其登记注册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和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备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

1. 市级:《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37号)、重庆市科技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43号)。

2. 区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1〕45号)

执行期限: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023-72889071

涪陵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科:023-72881321、72889152


五、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内容简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等支持。

适用对象: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1年)。

政策举措: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优惠。

政策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执行期限: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涪陵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科:023-72881321、72889152


六、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内容简介: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税收等支持。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

政策举措: 

1. 政府奖补

首次认定为高企的,奖励补贴20万元(分三期兑付);再次认定的,奖励补贴5万元(一次性兑付)。

2. 税费优惠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收入增值税减免等普惠性税收政策。

3. 融资贷款扶持:高企作为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加分因素,可提升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最高可贷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政策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0〕83号)

执行期限: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涪陵区科技局工业科技科:023-72881321、72889152


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内容简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对象: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023-72220033、72260642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内容简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023-72220033、7226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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