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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解读——认定条件(一)企业注册时间+认定条件(二)知识产权要求

作者:发布时间:2023-02-03浏览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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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国家队”。对于任何企业来讲,都是一个最有说服力的资质认证。但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着非常严苛的标准,这是一个专业度极高、比较复杂的申请工作,需要企业做好战略规划和充分准备,需要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财务经费、服务构建等多个方面进行准备为助力有需求的企业单位一次性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今天,环纽小编就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第一条和第二条进行详细解读,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认定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条件解读:

①企业注册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天以上)

②满足一年是指申报截止点前满足一年,比如申报日期在7月31日,那公司在去年7月31日之前成立就能申报。

③不属于企业法人,例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分公司、个体经销商等等,不具备法人单位资格,不能申请。并明确规定,港澳台地区企业不允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条件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 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条件解读:

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权属人必须与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

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釆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

③ 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1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1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⑤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 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⑥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

植物新品 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查询;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 物品种;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

国家 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知识产权相关说明:

① 针对“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定义,很多申请企业在申请认定时误将国外专利计入相应数量;这里说明的是国外专利仅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的技术水平获得的阶段性成果,不能作为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知识产权。

② 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人问题,申请企业在公司名称变更后,特别是一些已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其知识产权权属人未进行变更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权属人不能确定为名称变更后的申请认定企业。

③ 针对解读③中,申请企业误认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要有发明专利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没有I类知识产权也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没有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在技术专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中的分数会相对偏低。

④ 涉及II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1次的问题,重新申请认定的企业误认 为2016年为新《认定办法》实施的第1年,之前获得且使用过的II类知 识产权仍可以使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重新认定企业对于之前使用过的II类知识产权是不能计入的,而I类知识产权可重复使用。

⑤ 针对解读⑤中申请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属人情况,特别是集团公司及新成立的相关联公司等,若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已使用后又用于新公司或相关联公司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使用,无论是I类还是II类知识产权都是不允许2个权属人同时或重复使用的。若有多个企业是共同权属人的,需要申请认定企业提供其他共有权属人企业不以此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 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申请认定企业存在如下误区: 

a.认为只有拿到专利证书才能申请认定;

b.认为申请受理通知书拿到就能申请认定;

c.认为专利证书拿到后无须缴纳年费,即可申请认定。这里要说明的是,专利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都可作为有效知识产权,但必须缴纳年费且保证申请认定通过后未来3年内(重新认定前)有效。

针对知识产权与产品的核心技术相关性问题,很多申请认定企业在申报专利时未考虑其在技术领域和产品核心技术的支持作用,这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

例如,有企业生产的婴儿奶粉,其核心技术为婴儿奶粉的配方技术,而申报专利为老年奶粉的配方;有企业生产的有铭山羊皮,而 申报专利为无铭复糅工艺等。

上述问题无论在判断知识产权的相关度,还是自主创新能力评价都是专家评审、认定过程和认定后抽査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审查时主要通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表(PS表)的关键技 术、技术指标和与以往产品的竞争优势等判断知识产权与产品的核心技术相关度。


以上就是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感谢您的浏览,希望能给到您建议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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