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认定申报常见问题之六十七: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请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问题六十七: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请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规定,
(七)明确其他政策口径
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及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对于收到政府补助后纳税人按净额法核算的,在税务处理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
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相关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国家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
1、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2、上述列示费用中很少出现“等”的字样,建议大家结合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列示,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以上就是关于高企申报常见问题六十七的解答。感谢您的浏览,希望能给到您建议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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