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申请常见问题之六十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中,这种情况下对该规定如何把握?点击查看完整问答!
问题六十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解答: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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